(2017)黑0205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梁轩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恢17号被执行人梁轩。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16日移交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梁轩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穷尽执行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川武执行员 :徐万玉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艳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