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7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陕西宝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段吉柱、段进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宝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段吉柱,段进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7019号原告:陕西宝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号长安大厦*座****室。法定代表人:吴金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彩红,该公司员工。被告:段吉柱,男,汉族,1976年1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段进朋,男,汉族,1954年5月23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宝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段吉柱、段进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段吉柱、段进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宝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段吉柱、段进朋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宝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段吉柱、段进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3元,由原告减半负担76.5元。代理审判员 刘霁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娟打印:相丽华校对:宋亚静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