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林渤博与宁乡县玉潭镇新城社区崔家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渤博,宁乡县玉潭镇新城社区崔家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2262号原告:林渤博,男,2011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法定代理人:肖丽君,女,系原告林渤博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卫民,宁乡县唯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乡县玉潭镇新城社区崔家组,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新城社区崔家组。主要负责人:刘正坤,系该小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定华,宁乡县煤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平,男,196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渤博与被告宁乡县玉潭镇新城社区崔家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林渤博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渤博对其诉讼有自行处分的权利,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渤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6元,减半收取928元,由原告林渤博负担。审判员 李芝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唐雨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