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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民终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某、宋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1,宋某2,宋某3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民终4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医生,住保山市隆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1,男,195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太保公园管理所职工,住隆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2,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无业,住隆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3,女,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住保山市隆阳区。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宋某1、宋某2、宋某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17)云0502民初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17)云0502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75元,由王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乾勋审判员  黄映瑾审判员  施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