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2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冰清与庄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冰清,庄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2372号原告:王冰清,男,199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庄光明,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王冰清诉被告庄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王冰清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冰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冰清负担。审 判 员 章城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莫群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