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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虎与杨景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虎,杨景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21民初496号原告:王虎,男,1973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红丽,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景德,男,1963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王虎诉被告杨景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高华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杨景德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3月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红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景德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杨景德偿还借款7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杨景德承担。事实和理由:杨景德于2016年9月16日向其借款7万元,后经其多次催要,杨景德一直未能还款。故而引发本案诉讼。杨景德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6日,杨景德以做生意缺乏周转资金为由经中间人王洪介绍向其借款7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王虎现金柒万元整(70000),借款人:杨景德,2016、9、16号,(用于进油周转)”。后经王虎多次催要借款,杨景德因故一直未能偿还。现王虎请求依法判令杨景德偿还借款7万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借贷关系明确,杨景德对所欠借款应予以偿还。双方未约定借款的使用期限,王虎可以随时要求杨景德偿还。杨景德在王虎催要后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偿还,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属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王虎要求杨景德偿还借款7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杨景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举证责任及抗辩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景德偿还原告王虎借款7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杨景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华 喜审 判 员 龚   彪人民陪审员 ��王素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允 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