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20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屏山县诚信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宜宾华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屏山县诚信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宜宾华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864号原告:屏山县诚信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屏山县屏山镇蒋坝村。经营者:张堂碧,女,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宇峰,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宾华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宜宾市南岸航天路中段宜都莱茵河畔小区罗曼大道1层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590494433P。法定代表人:赖信香。原告屏山县诚信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宜宾华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屏山县诚信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屏山县诚信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屏山县诚信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已减半),由原告屏山县诚信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负担。审 判 长  潘 毅代理审判员  黄同楠人民陪审员  林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高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