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陈波与高新园区吉庆有鱼饭店、刘大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高新园区吉庆有鱼饭店,刘大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1366号原告:陈波,女,1998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高新园区吉庆有鱼饭店,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飞跃路以南咖啡小镇第**幢**号房。经营者:刘大明,总经理。被告:刘大明,男,汉族,1983年3月12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陈波诉被告高新园区吉庆有鱼饭店、刘大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陈波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波撤回起诉。审判长 王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于松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