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23民初2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星星与杨树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星星,杨树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23民初2762号原告:张星星。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芹,江苏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树德。原告张星星与被告杨树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树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星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杨树德于2017年3月30日借原告20000元整,2017年4月23日借原告20000元整,用于作生意,双方约定2017年5月1日还款,被告没有按约定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杨树德未予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条两张,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结合其所举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7年3月30日,被告杨树德向原告张星星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本人现金已全部收到(月息2分),今借人杨树德,2017.3.30,187××××4242”。2017年4月23日,被告杨树德向原告张星星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本人现金已全部收到(月息2分),今借人杨树德,2017.4.23,187××××4242”。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遂引起本诉。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能按时还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杨树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星星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计算,自2017年3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计算,自2017年4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杨树德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代为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吉怡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