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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5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5063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杨村路335号。法定代表人:何佳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美青,浙江拓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紫微中路39号。法定代表人:陈福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浙0782民初43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5905974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赵炜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