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5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5063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杨村路335号。法定代表人:何佳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美青,浙江拓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紫微中路39号。法定代表人:陈福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浙0782民初43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5905974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赵炜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