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继坤、旺苍磨岩发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坤,旺苍磨岩发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41号申请执行人张继坤,男,汉族,生于1975年11月17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旺苍磨岩发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法定代表人吴开才,负责人。本院在执行张继坤与旺苍磨岩发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停产歇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到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洪敏审判员 杨 智审判员 蒋乐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冷 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