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4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何进明与甘肃桑大叔面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进明,甘肃桑大叔面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4民初299号原告:何进明,男,汉族,1968年2月9日出生,高中文化,农民,住高台县南华镇墩仁村一社。身份证号码6222251968********。被告:甘肃桑大叔面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新民,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开越,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职工,住高台县城关镇东城河路227号,身份证号码6222251964********。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学军,甘肃誉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进明诉被告甘肃桑大叔面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进明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进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进明负担。审判员 桑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于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