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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3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孙明彩与付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彩,付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3941号原告:孙明彩,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付锐,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元免收,邮寄费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宁兆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尹淑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