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3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孙明彩与付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彩,付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3941号原告:孙明彩,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付锐,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元免收,邮寄费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宁兆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尹淑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