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韩林与刘越、周芳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林,刘越,周芳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452号原告韩林,男,27岁,汉族,住庆云县。被告刘越,男,29,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被告周芳芳,女27岁,汉族,住庆云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林诉刘越、周芳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刘越驾驶的鲁N×××××号轿车。被告已提供保证金4000元。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刘越()驾驶的鲁N×××××号轿车查封于庆云县交警大队。二、原告韩林已向本院交纳4000元保证金。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宝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龙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