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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曲国营与希杰(哈尔滨)饲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国营,希杰(哈尔滨)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8民初686号原告曲国营,男,1986年10月2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委托代理人刘绒绒,黑龙江长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希杰(哈尔滨)饲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7690991692,住所地哈尔滨市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渤海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金基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营珠,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国营与被告希杰(哈尔滨)饲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曲国营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国营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国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曲国营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利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