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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0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莹与叶鹏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莹,叶鹏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0745号原告:陈莹。被告:叶鹏。原告陈莹与被告叶鹏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家自2008年起多次往原告家漏水,造成原告家橱柜泡掉皮、发霉、出现异味。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陈莹并非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73-2号5-5-1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丽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曹佳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