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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民初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范丰鹤与程永飞、鹤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丰鹤,程永飞,鹤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2741号原告:范丰鹤,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程永飞,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鹤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107国道南段车管所以南。被告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山区龙山中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丰鹤与被告程永飞、鹤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丰鹤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丰鹤撤回起诉处理。原告范丰鹤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5090元,减半收取2545元,保全费3710元,共计6255元,由原告范丰鹤负担。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温 丽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蒋俊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