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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2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黄顶国与恩施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顶国,恩施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2861号原告:黄顶国,男,1955年6月3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绪钊,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恩施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李家槽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7379338411。法定代表人:张良,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黄顶国与被告恩施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黄顶国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顶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顶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交纳2150元,由原告黄顶国负担。审判员  郭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罗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