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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0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寅尚志与被告蒋绍军、蒋晓明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寅尚志,蒋绍军,蒋晓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02081号 原告:寅尚志,男。 被告:蒋绍军,男。 被告:蒋晓明,女。 原告寅尚志与被告蒋绍军、蒋晓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寅尚志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寅尚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晓彦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王雪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