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0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寅尚志与被告蒋绍军、蒋晓明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寅尚志,蒋绍军,蒋晓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02081号 原告:寅尚志,男。 被告:蒋绍军,男。 被告:蒋晓明,女。 原告寅尚志与被告蒋绍军、蒋晓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寅尚志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寅尚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晓彦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王雪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