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陈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1078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德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温绍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