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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3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平安、曾利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平安,曾利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3执50号申请执行人:郭平安,女,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汉南区。被执行人:曾利荣,女,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武汉市汉南区。原告郭平安与被告曾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鄂0113民初8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平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义务。2017年2月27日,申请执行人郭平安与被执行人曾利荣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郭平安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3民初8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跃进审判员  李学善审判员  黄 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石忠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