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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碎兰、叶仲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碎兰,叶仲超,季爱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35号申请执行人吴碎兰,女,1962年7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叶仲超,男,1956年4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季爱玉,女,1961年7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碎兰与被执行人叶仲超、季爱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季爱玉、叶仲超在本院尚有多起履行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未了结,其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一品阁3幢1003室的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拍卖,所得款项扣除案件相关费用后按比例分配,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7月5日领取到本院转交的执行款668692元。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