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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行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付啟权与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啟权,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恒讯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03行初101号原告付啟权,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夏区,被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5号。法定代表人黄松如,局长。第三人武汉恒讯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1019号当代光谷智慧城4-4-102。法定代表人魏敏,总经理。原告付啟权诉被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啟权向本院提起申请,自愿撤回对案件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付啟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啟权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付啟权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梅小丽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人民陪审员  熊昌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肖雪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