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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王建锋与何波、文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锋,何波,文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373号原告:王建锋,男,1973年3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何波,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文美霞,女,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原告王建锋与被告何波、文美霞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建锋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锋申请撤诉,系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锋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15.00元,由原告王建锋承担。审判员  李维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姚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