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苏元档、张剑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元档,张剑辉,张秀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元档,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张剑辉,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张秀茶,女,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苏元档与张剑辉、张秀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张剑辉、张秀茶名下除本院正在评估的一套房产外,查无可供执行的其他房产和车辆、存款等财产信息。苏元档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房产的评估、拍卖需要耗时较久,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借款300万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