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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杜世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世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88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世伟,男,1982年4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9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世伟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0日晚,被告人杜世伟酒后驾驶牌照为渝C9D***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市场路段时,与一辆停在路中间的牌照为川X13***的货车相撞,后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抓获。经鉴定,杜世伟驾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9.8毫克/100毫升。经认定,杜世伟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杜世伟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杜世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世伟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世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唐 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婧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