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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3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3179昆山永昌线缆有限公司与昆山中青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31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永昌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彩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忠刚,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白云,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中青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爱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昆山永昌线缆有限公司、昆山中青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苏省(2016)苏0583民初8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山永昌线缆有限公司、昆山中青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昆山永昌线缆有限公司、昆山中青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昆山永昌线缆有限公司、昆山中青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467元,减半收取2233.5元,由上诉人昆山永昌线缆有限公司负担1436元,上诉人昆山中青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97.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稚群代理审判员  沈军芳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〇一���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