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2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森与被告王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森,王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321号原告:陈森,男,195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彪,安徽颍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锐,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陈森与被告王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陈森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森负担。审判员 袁学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