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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2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森与被告王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森,王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321号原告:陈森,男,195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彪,安徽颍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锐,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陈森与被告王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陈森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森负担。审判员  袁学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