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书闯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闯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30刑初18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书闯,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住桐柏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3日被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7〕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书闯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吉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书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8日至12月31日,被告人张书闯经桐柏县林业局许可在桐柏县回龙乡栗树村金沟对门山(东山)砍伐栎树。但在实施采伐过程中,未按照林木采伐许可的要求实施采伐。经桐柏县林业局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对张书闯在桐柏县回龙乡栗树村金沟组金沟对门山(东山)砍伐树木现场勘查鉴定,被砍伐树木397棵,合立木材积33.464立方米,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15.10立方米,超伐18.364立方米。另查明,2017年3月3日,被告人张书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书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桐柏县林业局林业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被告人张书闯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书闯未按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数量进行采伐,超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书闯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书闯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并主动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书闯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廖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