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7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存惠、高建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存惠,高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7执115号申请执行人刘存惠,男,汉族,1955年3月7日生,现住井陉矿区。被执行人高建伟,男,汉族,1968年9月27日生,住井陉县。本院在执行刘存惠与高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高建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志书执行员 许育哲执行员 郭立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院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