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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7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存惠、高建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存惠,高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7执115号申请执行人刘存惠,男,汉族,1955年3月7日生,现住井陉矿区。被执行人高建伟,男,汉族,1968年9月27日生,住井陉县。本院在执行刘存惠与高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高建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志书执行员  许育哲执行员  郭立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院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