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赵国光与王国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光,王国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4民初1912号之一原告:赵国光,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被告:王国坤,男,1977年6日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原告赵国光与被告王国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赵国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国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财保费420元,合计人民币8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丁国芳人民陪审员 任汉林人民陪审员 杜 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楠?PAGE???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