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顺发与石家庄格轩商贸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发,石家庄格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2156号原告:王顺发,男,汉族,1966年3月2日生,住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何荣桥,男,汉族,1967年3月2日生,住石家庄市经济开发区。被告:石家庄格轩商贸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长安区。法定代表人:张亚东。王顺发与石家庄格轩商贸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王顺发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顺发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发撤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计1190元,原告王顺发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丽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