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执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828陆静珍与姜海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静珍,姜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828号申请执行人陆静珍,女,1943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姜海东,男,1987年9月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静珍与被执行人姜海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姜海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陆静珍损失143779.3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合计2934元,因被执行人姜海东未按时履行赔偿义务,申请人陆静珍于2017年3月8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6713.34元(受理费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合计2934元),本院于2017年3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姜海东已主动履行7万元,经本院执行调解,现双方已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约定余款7万元于2019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剩余6713.34元及迟延利息全部予以承让放弃,申请人出具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姜海东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陆静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对案件终结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八十三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2017)苏0681执828号一案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有权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喜春审 判 员 刘东伟助理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朱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