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6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新刚、沈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周新刚,沈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853号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幢1单元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4946H。法定代表人:韩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蕾蕾,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新刚,男,1979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沈雁,女,1979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新刚、沈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许文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顾亚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