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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诉被告常毅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常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85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8498611179(1-1)。负责人:郭跃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雷,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毅,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诉被告常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葛育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