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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2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郭文刚李京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郭文刚,郑引,李京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2565号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7号12-1、12-6、13-1、13-2。法定代表人:崔云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英,女,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务,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兵,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务,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郭文刚,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郑引,男,198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李京川,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文刚、郑引、李京川金融借款��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熊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