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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14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东莞市钰兴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景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钰兴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景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4191号原告:东莞市钰兴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蕉利工业区东区一路。法定代表人:李守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朝阳,广东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景杰,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原告东莞市钰兴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景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东莞市钰兴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称与被告景杰已达成和解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景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钰兴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钰兴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景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原告东莞市钰兴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东莞市钰兴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俊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卢嘉雯刘颖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