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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民初2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安喜文与李世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喜文,李世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2812号原告:安喜文,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李世涛,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279017。负责人:陈雪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云、李家东,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喜文诉被告李世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喜文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喜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喜文负担。审判员  左明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