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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4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向小君与莫臣云、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臣云,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鑫满分公司,向小君,广西金谷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莫元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4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莫臣云,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钦州市钦州湾大道82号阳光丽城二期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201143518H。法定代表人:陈汉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郁,广西桂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鑫满分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7号佳盛广场12楼B1201、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561589118A。负责人:陈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郁,广西桂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小君,女,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区,现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全丽,重庆市璧山区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审被告:广西金谷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金湖路67号佳盛广场一层A107室。法定代表人:莫元利,董事长。原审被告:莫元利,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上诉人莫臣云、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鑫满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向小君、原审被告广西金谷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莫元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6)渝0120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莫臣云收到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且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鑫满分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上诉人莫臣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准许上诉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鑫满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4272元,减半收取47136元,由上诉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568元,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鑫满分公司负担23568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张 薇代理审判员  翟苏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娜书 记 员  范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