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7民初16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彦力与手播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力,手播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7民初16943号原告王彦力,男,1968年4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委托代理人李霖,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子郁,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手播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B-0065房间。法定代表人于嘉,职务不详。原告王彦力与被告手播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赵欣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淑芝、人民陪审员赵桂荣参加的合议庭���理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彦力之委托代理人王子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手播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彦力诉称:2015年5月底许永杰(自称是被告的一股东)告诉原告,被告发展前景不错,准备上新三板市场,但是由于目前资金有些困难,需要一些资金来周转,在2015年6月份,原告基于对朋友的信任,就按许永杰的要求,分两次在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中华南大街支行转入被告的账户,一次6月2日转入69万元,一次6月9日转入100万元人民币,共计169万元人民币,后发现实际情况与许永杰说的不一致,遂找被告要求退其借款,被告以种种借口拒不退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690000元人民币,支付自起诉日至生效判决日的利息(按银���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手播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手播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通过许永杰向王彦力借款,2015年6月2日,王彦力向手播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通过银行打款69万元,2015年6月9日,王彦力向手播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通过银行打款100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欠条或借款协议。后该笔借款手播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一直未予归还。2016年11月23日,王彦力将手播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银行打款单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理应及时偿还,被告未偿还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据法律规定,本院支持自原告起诉之日开始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被告手播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缺席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手播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王彦力借款一百六十九万元。二、被告手播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王彦力自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实际偿还本金一百六十九万元之日止的利息(以一百六十九万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以百分之六为上限计算)。案件受理费两万零一十元,由被告手播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手播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 欣人民陪审员 王淑芝人民陪审员 赵桂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