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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2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黄山市元龙建造有限责任公司、休宁县兴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元龙建造有限责任公司,休宁县兴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2执130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元龙建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金辉,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休宁县兴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月华,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元龙建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休宁县兴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022民初78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休宁县兴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休宁县兴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该系列案件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休宁县兴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本地或外地多家法院查封,本院依法查封或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休宁县兴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相关财产,但被执行人休宁县兴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大都设定了抵押,一时难以处置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皖1022民初781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新棠审判员  XX彪审判员  程华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义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