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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石艳春与四川金联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艳春,四川金联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2144号原告:石艳春,女,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涵,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510654366。被告:四川金联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谢宗明,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棉,女,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艳春诉被告四川金联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石艳春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艳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0元,由石艳春承担。审判员  欧阳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窦薇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