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申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伟与沈自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伟,沈自勇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申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伟,男,199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巫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沈自勇,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钦白,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再审申请人李伟因与被申请人沈自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2015)巫法民初字第01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冯 波审判员 黄晓英审判员 冉世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冉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