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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朴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权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初62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朴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人民北路。法定代表人:康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达,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朴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权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朴人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田 浩审判员 褚颍芬审判员 王韩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宁梦琦附(2017)皖12民初62号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