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9民初1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姚兆玲、王梓懿等与安爱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兆玲,王梓懿,安爱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209民初1980号原告:姚兆玲,女,1963年4月22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唐海县。原告:王梓懿,女,2010年1月8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唐海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涛云,女,河北源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爱民,男,1968年7月16日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址唐山市路北区卫国路259号。负责人:张家谋,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玲,女,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兆玲、王梓懿与被告安爱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兆玲、王梓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涛云、被告安爱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玲到庭参加诉讼。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姚兆玲各项损失共计84083.52元,赔偿原告王梓懿各项损失共计28676.1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7月26日,安澎驾驶冀B×××××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滦曹公里一场六队路口(沿海路90)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姚兆玲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姚兆玲及电动车乘车人原告王梓懿受伤,车辆受损的事实。经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安澎负主要责任,姚兆玲负次要责任,王梓懿无责任。被告安爱民所有的冀B×××××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保险,本次事故属于保险理赔范围。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75000元,其中原告姚兆玲、王梓懿共分得60000元,被告安爱民分得15000元。该款项于2017年7月30日前付清。二、其他无纠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18元,由原告姚兆玲负担(已履行)。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附:姚兆玲、王梓懿赔偿款帐号:62×××63,开户行:农商银行曹妃甸支行,户名:姚兆玲。安爱民帐号:62×××14,开户行:农行唐山市曹妃甸支行,户名:安爱民。审判员 郑云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