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0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成梅与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梅,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0477号原告:李成梅,女,汉族,1966年5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东路98号4幢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01236J。法定蒋志国,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诉讼代表人:重庆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清算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云川,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智慧,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成梅与被告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李成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工资7525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10月承接重庆*****学校5、6号楼学生宿舍的挡墙项目,并于2014年10月10日与原告签订转运人工费合同,将其承接项目中的石粉、河沙转运分包给原告,并约定人工费为7525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合同约定工作,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人工费,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十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渝0105民破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告的重整申请,因此,本院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7月7日作出裁定受理被告的破产申请,有关被告的民事诉讼,依法应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