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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陶桂香、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桂香,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财保34号申请人:陶桂香,女,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被申请人: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巨野县人民路西段258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平,经理。申请人陶桂香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菏泽市牡丹区支行的账号为37×××87和37×××15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菏泽市牡丹区凰庭苑小区二期的19号楼房产15套和20号楼房产5套(申请人已提供房产证号)及该小区土地证号为147**的土地使用权,要求对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7)鲁1702财保16号民事裁定书中查封的被申请人的房产予以轮候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陶桂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菏泽市牡丹区支行的账号为37×××87和37×××15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被申请人位于菏泽市牡丹区凰庭苑小区二期的19号楼房产15套,房产编号为31002、3002、14002、05001、04001、24003、3001、04003、32002、03003、30003、04002、26002、29002、31001;20号楼房产5套,房产编号为3001、3002、3003、28002、18003。三、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的位于菏泽市牡丹区凰庭苑小区内的房产编号为19号楼:1501号、1502号、1503号、1601号、1602号、1603号、1701号、1702号、1703号、2001号、2002号、2003号、2101号、2102号、2103号、2201号、2202号、2203号、2301号、2302号、2303号的房产21套和东1号别墅、西3号别墅。四、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的位于菏泽市牡丹区凰庭苑小区内的土地证号为147**的土地。五、查封申请人陶桂香用来担保的房产证号为房权证2010字第××号的房产一套。上述查封房产、土地的期限均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陶桂香预交。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燕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