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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52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祥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钮南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祥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钮南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5287号之一原告:重庆市祥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老街1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450530973L。法定代表人:赵文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钮南平,男,194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原告重庆市祥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钮南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祥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祥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祥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晓华人民陪审员  罗玉萍人民陪审员  蒋泽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温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