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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兰立军与被执行人杜玉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立军,杜玉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122号申请执行人兰立军,男,195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杜玉双,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兰立军与被执行人杜玉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502民初5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杜玉双工资收入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明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魏清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