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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2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少武、郭华等与张后国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武,郭华,张后国,黄昌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2民初1216号原告:张少武,男,生于1968年11月15日,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原告:郭华,男,生于1972年4月3日,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被告:张后国,男,生于1960年6月2日,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被告:黄昌凤,女,生于1959年6月10日,湖北省建始县人,系张后国之妻。原告张少武、郭华诉被告张后国、黄昌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张少武、郭华于2017年7月10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少武、郭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少武、郭华撤诉。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张少武、郭华负担。审判员  李家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爽 搜索“”